交流供电
交流供电要求
由市电、UPS和自备发电机组组成的交流供电系统应采用集中供电方式,在满足局站负荷的情况下,应做到接线简单、操作安全、调度灵活、检修方便。低压供电系统应采用三相五线制或者单相三线制。低压交流电标称电压、额定频率如表4-1所示。
网络类产品环境通常采用不间断电源如UPS作为交流后备电源,交流后备电源和市电应保持同相位,UPS和市电的切换时间应小于10ms,否则会造成设备重启或者复位。
机房交流配电容量应充分考虑设备的工作电流和故障电流,保证独立的设备有独立的交流配电保护装置,配置保护开关应大于后级用电设备的保护开关。直流供电系统容量设计应充分考虑系统在动态和静态情况下的最大负载,并保留余量。配电屏的出线应按供电负荷最大容量计算,并据此选择导线型号和规格。
使用交流电的通讯设备和电源设备供电电压规定如下:
- 通讯设备用交流供电,电压允许波动范围:额定电压值–10%~+5%
- 通讯电源设备及重要建筑物用交流供电,电压允许波动范围:额定电压值–15%~+10%。
- 交流电频率允许的波动范围为±4%,电压波形正弦畸变率小于等于5%。
通信局站的自备发电机组,应采用自动投入、自动切除、自动补给并具有遥信、遥测、遥控性能和标准的接口及通信协议的自动化机组。
交直流配电采用的电源线应符合下列规格:
- 通信用交流中线应采用和相线截面积相等的导线。
- 直流电源馈线应按远期负荷确定,截面积大于95mm2的应采用硬母线。如近期和远期负荷差异较大,可以考虑分期铺设的方法确定。
- 交直流导线应采用阻燃导线,导线布置应按照GB50045-95《高层民用建筑中一类防火设计标准》的规定执行;低压配电室依据GBJ54-83《低压配电装置及线路设计规范》执行。
交流供电的建议
对使用交流供电,有以下建议:
- 如果电压稳定性不能满足要求,应采用调压或稳压设备满足电压波动范围要求。市电在下列情况之一时,应采用调压设备:
- 通信设备由市电直接供电时,其供电电压超出额定电压值的–10%~+5%或超出通信设备允许的电压范围。
- 通信设备非直接由市电供电,市电电压值超出额定电压值的–15%~+10%或超出直流电源设备允许交流输入的电压变动范围。
- 要求交流不间断或无瞬变的通信负荷,应采用UPS供电系统或逆变器供电系统供电。
- 市电发生异常时,为保证重要通信负荷和重要动力负荷,通信局站应配置自备发电机组为自备电源,其容量应按不小于交流不间断用电设备总容量的1.5~2倍校核。
- 蓄电池一般设计两组并联,UPS蓄电池一般只设计一组,UPS设计需要设计冗余备份,可以采用串联或并联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