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许可协议

1适用范围。本用户许可协议(“本协议”)管辖对华为企业业务技术支持网站(后称“网站”)上所有资料的使用,前述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软件和文档。除非您与华为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和/或其子公司(以下统称“华为”)另行签订了相关协议,您对网站资料的下载和使用受本协议约束。下载或使用网站的资料即表示您同意本协议。

2定义。

“合作伙伴”:与华为存在设备/服务采购与销售关系的销售伙伴、存在解决方案合作关系的解决方案伙伴、存在服务采购与销售关系的服务伙伴或存在人才生态合作关系的学院或学员。

“客户”:客户是指从华为公司直接或间接购买产品和服务,并与华为或华为的授权合作伙伴完成设备或服务采购合同的签署,以及帮助华为公司销售产品和服务的对象。

“使用”:是指为运行设备且作为规格书的一部分功能,安装、激活、访问或以其他方式使用软件和相关附属文档。

3、许可范围。除非与华为另行签署书面许可协议,华为授权“合作伙伴”或“客户”(后统称被许可方)一个有限的,不可转让的,无分许可权的,可撤销的,非独占的,无修改权的,仅限该“被许可方”出于为其所采购的华为产品或服务提供技术支持的目的,在华为产品或服务购买地国家范围内,在严格必要的范围内下载和原样使用相关的资料,且使用只能根据华为产品的设计用途及相关操作指导、规格书等的要求进行。

4、许可限制。除本协议第3条的规定外,本协议不提供“被许可方”对“网站”“资料”的任何许可。本协议也不对除“被许可方”之外的任何人提供任何许可,不论其通过任何方式获取到“网站”的“资料”。

“被许可方”在根据本协议第3条的规定下载或使用“网站”“资料”时,不得:

(1)去除或修改任何“资料”的标记、权属声明,许可协议等;

(2)以任何形式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资料”,或提供获取“资料”的信息,如账号登陆信息,除非华为另行明确书面同意;

(3)采用分时、服务机构、订阅服务、出租等方式使用“资料”;

(4)向其他个人或实体提供“资料”或将“资料”、技术支持或订购的其他服务或其权益提供或转让与其他个人或实体;

(5)未经华为事先书面许可,对“资料”进行反向工程、反编译、反汇编、拆解、改编、植入或其他派生操作;

(6)未经华为事先书面许可,以任何方式研究华为产品内部实现、获取产品源代码、窃取知识产权等;

(7)未经华为事先书面许可,披露任何软件性能测试的结果;

(8)销售、转移、拆分软件或软件的任何部分;

(9)使用批量下载工具,爬虫工具等下载“网站”“资料”;

(10)以本协议第3条明确规定以外的其他任何方式使用“资料”。

5、第三方软件。来自第三方的应用(“第三方程序”)可能会内嵌在软件中。关于第三方程

序,“被许可方”还需遵守第三方软件权利人要求最终用户遵守的其它规定。

6、“资料知识产权。“资料”的知识产权均属于华为或许可人所有,除本协议第3条明确规定的使用权外,本协议并未转移任何知识产权或授予其他权利给任何人。

任何违反本协议限制的行为可被视为侵犯华为或其他权利人知识产权的行为,相应权利人有权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被许可方”除获得本协议项下使用软件的权利外,未获得软件或包含软件的媒介中任何其他权利,无论明示或默示。华为和有关第三方权利人始终持有软件及媒介中所有权利、所有权、权益,包括知识产权。

7、不保证。

除非华为在销售合同中另行书面同意,本协议下的“资料”如是提供,华为不提供任何明示或默示保证,包括适销性、质量令人满意、切合某种目的或特定用途的保证。

除法律另有明确规定外,华为不保证软件(包括但不限于第三方软件或开源软件)无错误或不间断地运行,也不保证华为纠正所有错误。此外,由于入侵和攻击网络的新技术的不断发展,华为不保证软件或与使用软件相关的任何设备、系统或网络不会遭受入侵或攻击。

8、责任排除。华为不应对间接、附带、特殊或任何形式的惩罚性赔偿承担任何责任,也不应对任何利润、收入、数据、数据使用的损失承担任何责任。除非华为在销售合同中另行书面同意,在适用法允许的范围内,华为不对本协议下的“资料”承担任何责任,不论该责任因何原因引起或者基于何种侵权理论。

9、审计。“被许可方”同意,华为可在发出书面通知四十五(45)日后,将有权对“被许可方”对“资料”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并可向有关第三方权利人披露审计结果。该审计的重点为软件的功能、应用、备份或归档记录(如有),以确保软件按照销售合同中所订购数量及本许可协议的条款与条件安装、使用、保存和操作。华为有权指定第三方代理行使上述审计权利。“被许可方”同意配合华为的审计并提供合理的协助。“被许可方”同意提供包括但不限于帐簿、报表、合同、技术支持文档、订单报告系统等给华为。“被许可方”理解并同意,华为可向第三方权利人披露许可数量及相关审计信息,此等披露不应被视为违反本协议及其他协议的保密义务。

10、出口限制。“被许可方”同意,针对“资料”的出口、再出口可能适用出口管制相关法律。“被许可方”同意,任何针对“资料”或附属产品的出口、再出口均不得违反上述法律,也不得用于上述法律所禁止的任何目的,包括但不限于核、化学或生物武器扩散。

11、保密。“被许可方”同意,严格保密“资料”及华为向“被许可方”所提供有关本协议的任何信息、技术数据或知识,保护第三方权利人的知识产权,未经华为事先书面许可,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但以下信息除外(“例外情形”):

(1)“被许可方”在华为披露保密信息前已拥有的信息;

(2)“被许可方”独立开发的信息(前提是“被许可方”不应解除本协议项下的保密义务,可靠地维护其独立开发的信息,并为华为的信息保密);

(3)华为公开披露的信息;

(4)“被许可方”合法从第三方获得并不承担保密义务的信息;

(5)华为书面同意披露的信息。

除上述例外情形外,双方同意,“资料”及相关的技术信息以及技术数据和知识属于以上保密信息的范围。

“被许可方”按照政府部门要求,在执行法律、法规或法庭裁决所要求范围内需要披露上述保密信息,则“被许可方”一经收到该等要求,应立即通知华为,获取华为对所披露范围的确认,且“被许可方”应声称该信息的保密性质,并协助华为获得制止该披露的保护令。

“被许可方”仅可依据本协议授权许可使用保密信息。经华为要求,“被许可方”应向华为提供其签署的保证函,证实“被许可方”遵守本协议所规定的义务。

尽管双方约定上述承诺、保证或其他保证,但华为应可向“资料”第三方权利人披露本许可协议条款和条件、许可数量及相关审计信息。“被许可方”理解,此披露为华为和第三方权利人之间有效协议所约定,不应被视为违反本协议及其他协议的保密义务。

12、一般条款。

1) 约束效力。本协议对双方及其各自继承人、受益人、执行人、个人代表及所允许后继方或转让方具有约束力,并主张其利益。但除非销售合同另有约定,未经华为同意,“被许可方”不得转让本协议的权利或委托本协议的义务,如“被许可方”试图转让本协议项下任何权利、责任或义务,应视为无效。“被许可方”同意,软件可能包含属于第三方所有、且受这些条款制约的第三方软件,第三方权利人可作为协议一方行使其权利。

2)适用法律与争议解决。本协议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解释、理解和管辖。本协议下产生的争议如双方不能友好协商解决,应由中国广东省深圳市有管辖权的法院管辖。

发布时间:2019年7月3日